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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诚信农户”、“诚信村民组”、“诚信村”、“诚信乡(镇、街道)”标准和评定办法

 审核: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9月8日   作者:   来源:清镇市诚信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清镇市委、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诚信农民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的意见》(清党发〔201015号)精神,全面开展“诚信农户”、“诚信村民组”、“诚信村”、“诚信乡(镇、街道)”评定工作,特制定本标准和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诚信农户”、“诚信村民组”、“诚信村”、“诚信乡(镇、街道)”评定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农民、村(组)、乡(镇、街道)的诚信意识,教育他们真正明白诚信就是梧桐树、诚信就是大磁场、诚信就是大杠杆、诚信就是硬道理;真正明白讲诚信能够得到政府支持、讲诚信能够得到银行贷款、讲诚信能够得到龙头企业带动;讲诚信能够改变现状、发家致富,讲诚信能够改变人生、创造辉煌,讲诚信能够改变民风、铸就和谐。通过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全面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

  二、标准和办法

  (一)标准

  1、“诚信农户”标准

  (1)诚信于党和政府(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②服从村“两委”安排,③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2)诚信于法律法规(①遵纪守法依法办事,②严格执行村规民约,③行为文明行事规范);

  (3)诚信于市场准则(①按照市场规律发展经济,②互利互惠公平竞争,③以质取胜塑造品牌);

  (4)诚信于金融支持(①学习金融了解金融,②支持金融共谋发展,③按期还贷按时付息);

  (5)诚信于合同约定(①维护合同,不单方撕毁合同,②遵守合同严格履约,③以信立人,一诺千金)。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清镇市“诚信农户”标准100条”)

  2、“诚信村民组”标准

  (1)“诚信农户”比例达95%以上(“诚信农户”比例=“诚信农户”数÷总农户数,总农户数以常住计生户计算);

  (2)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额÷贷款总额,下同);

  (3)一年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

  (4)一年内无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发生;

  (5)一年内受司法处理户(按常住计生户计算)低于5%

  (6)户户讲诚信,人人守信用蔚然成风;

  7)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邻里团结、互助互爱。

  3、“诚信村”标准

  (1)“诚信村民组”比例达80%以上;

  (2)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

  (3)一年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

  (4)一年内无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发生;

  (5)一年内受司法处理户(按常住计生户计算)低于5%

  (6)组组讲诚信,人人守信用蔚然成风;

  7)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团结、民风淳朴。

  4、“诚信乡(镇、街道)”标准

  (1)“诚信村”比例达80%以上;

  (2)对照《清镇市诚信政府标准和评定办法》对政府进行诚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

  (3)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

  4)村村讲诚信,人人守信用蔚然成风;

  (5)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团结、民风淳朴。

  (二)评定办法

  1、“诚信农户”评定办法。由村民小组诚信建设委员会以“一宣传、二动员、三评议”的方式,组织召开村民组户主(常住计生户)会议。评定采取“自己报、群众提、组织审、全公开”的程序进行。即:参加农户自己按照“清镇市“诚信农户”标准100条”,填报《“诚信农户”申报评定表》,在会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评分在90分以上的,经村民小组诚信建设委员会审定确认,对外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诚信建设委员会命名,并报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录入清镇市诚信农民建设网络档案。

  2、“诚信村民组”评定办法。按照“诚信村民组”标准,先由村诚信建设委员会组织自评,认为符合诚信村民组标准的,由村民组诚信建设委员会填写诚信村民组申请表,报村诚信建设委员会,村诚信建设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评定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诚信建设委员会命名,报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并录入清镇市诚信农民建设网络档案。

  3、“诚信村”评定办法。按“诚信村”评定标准,先由村诚信建设委员会组织自评,认为符合“诚信村”标准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诚信建设委员会填写诚信村申请表,报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评定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行文命名,并报清镇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录入清镇市诚信农民建设网络档案。

  4、“诚信乡(镇、街道)”的评定办法。按照“诚信乡(镇、街道)”评定标准,先由各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自评,认为符合诚信乡(镇、街道)标准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填写诚信乡(镇、街道)申请表,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评定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委、市政府和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行文命名,并录入清镇市诚信农民建设网络档案。

  三、时间和步骤

  (一)评定时间

  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诚信农户”评定时间为61620

  “诚信村民组”评定时间为621625

  “诚信村”评定时间为629630

  “诚信乡(镇、街道)”评定时间为71710

  (二)评定步骤

  采取逐级评定的方式进行,并报上级备案。“诚信农户”的评定由村民小组诚信建设委员会组织评定;“诚信村民组”的评定由村诚信建设委员会组织评定;“诚信村”的评定由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评定;“诚信乡(镇、街道)”的评定由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评定。

  四、领导和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是“诚信农户”、“诚信村民组”、“诚信村”“、诚信乡(镇、街道)”创建评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成立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办公。行政村及村民小组分别设立诚信建设委员会。村诚信建设委员会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和金融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支两委部分成员、村群团组织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村民组组长、农户代表、金融部门负责人和计生专干等组成。

  村民小组诚信建设委员会由村民小组长任主任,村包组干部,金融部门信贷员为副主任,成员由“两代表一委员”、村民代表、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和村及村民小组诚信建设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推进诚信建设、诚信评定等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对领导小组成员和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严肃工作纪律。落实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规定造成评定结果失真的,或者诚信建设工作长期开展滞后的,都要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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